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校公告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时间:2009-03-2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目标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做到每一个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有就业岗位。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

  各地区、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首批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再就业工作。要开展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保持每个行政村有两名大学生“村官”。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村官”报名。要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跟踪培养和使用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完善长效机制。

  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选聘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商务楼宇社会服务站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四、从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

  从教育系统拿出3000个教师岗位,公开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加大对中小学师资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五、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

  各高校、科研单位、大学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聘用北京地区高校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束后,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程序办理北京市户口。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鼓励应届毕业生进一步求学深造

  加快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和模式的改革步伐,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增加高职升本科的接收院校及升学规模;扩大中职升高职招生规模。通过上述措施,使各类应届毕业生升学规模增加10000人左右。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小企业招用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开办费用低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于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对于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注册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绿色通道,为其申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捷的服务。凡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的,享受贷款贴息。对于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创业青年夜校、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园等措施,推进首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九、建立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制度

  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账,做好他们的求职登记工作,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高校、各地区要对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站式”、“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落实就业岗位。各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要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各高校要加强协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联合其他省市共同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通过举办“首都人才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形式,为京内外用人单位提供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三、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办学特色,明确培养目标。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提高教学质量相结合,促进招生、培养、就业协调发展。要不断加强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以建设示范性就业中心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的提升。要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学习实践,拓展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建立专业预测预警机制,按照就业规律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优化专业设置。要积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双证书”和“订单式”培养,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结合。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就业指导工作

  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转变择业观念,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尽快实现就业。各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本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重点做好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区、本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市人事部门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教育部发布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近日,教育部发布《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公布20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新举措: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记者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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