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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部门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学校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特作如下规定:
1.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学校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科学、辨证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各单位工作的需要和为学校积累历史文件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我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我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我校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单位发布的属于我校教学、科研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我校工作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我校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我校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上级单位下发属我校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等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各部门的年度总结、专题总结、专题报告和上报的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我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校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发布的非我校工作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各部门的季度性总结、计划等。
各部门的短期保存档案有各部门自行保管。
(4)凡是反映我校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我校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单位下发的属于我校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档 案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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