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5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余元、受贿48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记账、侵吞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698万余元。其中,2003年9月,李荣兴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以咨询费的名义套取了3500万元。
1999年4月、5月,李荣兴与大明公司原副总裁西景杰、大明博杰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李延永经事先预谋,待“石油大明”股票上市后,将大明公司收购的账外股票卖出,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私分股票所得款。同年6月,“石油大明”股票上市,三人即将大明公司账外股票卖出,将198余万元账外股票款私分。李荣兴分得100余万元。
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储蓄卡、美元、港币、高级组合音响等折合人民币483万余元。案发后,李荣兴贪污的赃款大部分被追回,且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没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宣判后,李荣兴和黄敏当庭表示要上诉。
由于李荣兴案涉及金额之巨在国内石化行业堪称“第一大案”,目前已经成为石油石化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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