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考核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从11月开始,由组织部、党办、工会、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室的中层干部组成三个考核组,对处级领导班子、干部个人届中履岗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阶段性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调整领导班子及个别干部的职务。考核采取学校领导与基层群众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察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办法,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从层次上分正职、副职两个层次;从类别上分机关职能部门干部(含后勤、教辅)、院(系)干部、党总支部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四个类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采用不同的考核指标,参加测评的人员也不同。在考核指标中突出了干部的理论素质、道德品质、领导作风、开拓创新能力、廉洁自律和工作实绩要素,同时加大了对干部业绩考核的力度。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二、经济监察
对诚信楼1218会议室设备安装、内装修工程、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室改造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察,参加验收的同志认为设备到位、符合合同规定。对于会议室内装修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待明年春季停止供暖后给予维修,未发现违规问题。
三、信访
1、11月份,我处收到3件群众举报信,已调查核实完毕或转其他部门处理。
2、对去年遗留的后勤管理处原商贸中心经理郎振龙的经济问题,经校纪委批准,我处已完成了立案、审理程序。根据纪委建议,郎振龙所在联合党支部已做出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上报校纪委审批。所在单位的整改措施正在制定中,我处将跟踪督察。
四、审计
1、继续对体育场看台和新教学楼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①在市内考察洁具和消火栓2次。
②到外地考察工程材料1次。
③参加体育看场台、新教学楼工程例会7次。
④办理其他有关跟踪审计事项。
2、将4项工程决算送事务所审计。
3、整理审计档案。
4、审核财务处6—10月对账单大额款项。
五、其他
1、继续参加学校土地问题工作小组的工作。在惠新里家属区配电室的移位和改造过程中,节能中心的赵春林同志,带病坚持工程监理,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方协商解决或向职能部门反映,敬业精神值得称道。
2、继续解决高小栋案件的遗留问题。
另附:北京市监察局通报
北京市监察局文件
京监发[2003]8号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
市建委建筑材料管理处变相收取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费”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期,市监察局对市建委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简称“建材处”)通过中介机构变相收取“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费”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0年4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民京政发[2000]18号)精神,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01年6月,经建材处研究,处长兼北京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建材办”)主任王建中同意,将备案工作交给市建材办(2000年10月,市政府决定将原来市建材办承担的备案管理的行政职能由市建委建材处承担,但实际工作中,仍由市建材办具体负责)所办中介机构——北京市明嘉丽建设物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明嘉丽物资中心”)办理。2001年8月19 日,王建中在没有向市建委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市建材办与明嘉丽物资中心签订《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咨询服务委托书》,由明嘉在丽物资中心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以“信息服务费”的名义,变相收取企业200元“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费”。从2001年8月至2003年1月,向2030家企业共收取“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费”406000元。
市建委建材处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本应由自己履行备案管理的行政职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并利用职权,在办理备案工作中,以中介机构“信息服务费”的名义,采取先交费,后办理备案的做法,变相收取“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费”,属于向企业乱收费行为。
日前,市建委作出决定:给予王建中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建材处处长和市建材办主任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另外,责令建材处将违反规定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主题教育活动。市建委建材处的这一乱收费行为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是背道而驰的,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坏影响。各单位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避免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坚决清查和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培训、乱检查、乱签责任书”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北京市监察局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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