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纪委会议的精神,加强我校干部教育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规范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沟通思想,解决矛盾,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坦诚相待、耐心细致、经常及时、有的放矢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干部包括:本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掌握学校重要教学、科研、经济资源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组织部和纪委负责院、系(处)级谈话的组织工作:
(一)校级领导干部副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谈话。
(二)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或组织部、纪委负责谈话。
(三)各院、系、馆、中心等业务单位党政正职由主管校领导或组织部、纪委负责谈话。
(四)各院、系、馆、中心等业务单位党政副职由本单位党政正职谈话,或由组织部、纪委负责谈话。
(五)处级领导干部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党委书记、校长或由主管领导谈话。
第六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提醒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职谈话指在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离退休;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进行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个别谈话。与院系处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与院系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干部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政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与院系处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与院系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纪委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干部进行。
(三)诫勉谈话。指纪委对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形式进行。视问题性质及干部职别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或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
(四)警示提醒谈话。指组织部、纪委针对某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可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进行。
关于任职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领导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关于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关于警示提醒谈话,主谈人应针对该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八条谈话前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组织部或纪委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重要的谈话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
第九条进行谈话之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的纪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须对要求整改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由组织部和纪委共同负责,年初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组织部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两部门要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制定计划,明确责任人,分别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和台账。每次谈话后,要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备案表》;涉及市管干部的谈话要在谈话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上报市纪委。
纪委办公室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底及11月底之前,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并按归口报送市纪委。备案表、汇总表及书面报告径送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基本原则对所属干部开展谈话工作,并将谈话内容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