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对我校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学校建设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我校的各院、系、处及所属校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监察处•审计室在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我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校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担有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组织对承担机构所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簿、凭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单位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上级部署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安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执行,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遵循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程序。首先按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安排进度,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通知书,通知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详细准确的做好记录,写明有关问题内容、纠正处理或进一步核查的意见,必要时取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问题时,审计人员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谈话记录或证明材料需经本人核阅签字后交审计小组。
第十三条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所做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稿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核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必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20天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小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纳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小组对该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十八条审计小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审计署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勤奋踏实,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应有相遇的经费保证。(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要征得上级审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家财产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警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本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学校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监察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7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