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学纪字[2001]第044号
各院、系、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为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促进学校经济工作健康发展,我校制定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并经2001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中的审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经济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领导职责。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年4 月10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审计规范》和《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学校院、系、科级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教学、科研、物资设备、后勤工作的各级干部,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和负责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三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在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未经审计而离开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不得解脱其任职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审计原则
为保证客观、公正的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坚持如下几项原则:
第六条辩证分析原则。实施审计,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后再作审计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得评价。实施审计后,只向提出审计要求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全程评价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对其全部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确因任职年限较长,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近几年为主,必要时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八条内外结合原则。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对比审查原则。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条权责一致原则。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的主管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和违规、损失浪费问题;
(四)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九)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或本单位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学校或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八)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二)对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1、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和票据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有无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以及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三条主管校办产业的领导干部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有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对外投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的情况如何,资产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弄虚作假、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八)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其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主管基本建设的领导干部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基建经费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九)对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其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干部和教学、教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教学、教务等方面的教育经费(以下简称:教学经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及其他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帐户、截留、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问题;
(三)教学、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经济决策和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科研项目、科研服务及成果转让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规范,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受潮霉变、丢失、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七)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十)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教学、教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其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材料和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主管物资设备、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物资设备、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的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财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定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十)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十一)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十二)委托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物资设备、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在接到干部主管部门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应于两周内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给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交审计组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三)单位财产盘点表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对前述各类领导干部主要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可以提出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在收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然后,由提请审计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向授权审计的领导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及时更正帐务处理,并在十日内向审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审计机构在接到报送结果后十日内进行复查并记录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提出意见,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未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得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循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审计质量,学校将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若因审计人员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组成联合审计组,也可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或校财务处支付。
第三十条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表彰、奖励的,由其主管部门兑现。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审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年4月10日
主题词:学校制度审计经济责任
主送:校级领导
抄送:教育部财政司、北京市教育纪工委
发送:各院、系、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