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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档案保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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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加强案件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档案是指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案件档案保管的硬件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进保管条件。

  第四条 由纪检监察部门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兼任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案件档案。案件档案应存放在专设的保密柜中,保密柜的开、关由两名保管员分别控制,共同管理。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将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材料及时移交档案保管员。档案保管员应对所保管的案卷材料登记并编列索引。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案件档案,须经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同意。

  第七条 其它单位和人员查阅案件档案,须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件档案的目的和用途,并与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起,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如果认为所申请的查阅事项将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处理,纪委书记有权将查阅申请提交纪委会审议,由纪委会表决决定。

  第八条 查阅案件档案,须在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阅档地点。非经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案件档案携出。

  第九条 查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抄录、复印案件档案材料。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保管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公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十一条 对查阅完毕的案件档案材料,档案保管员应立即存入保密柜中。

  第十二条 案件档案自结案存档之日起算,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满十五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保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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