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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占有案

更新时间 2005-05-2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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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当上石景山区某委主任不到两年的刘某,因非法占有错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于199812月被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刘某的女儿参加中考,因考分低于苹果园中学录取分数线,要上学,就须向该学校交纳教育补偿金。731日,主持工作刚刚四个月的刘某找到某民营企业经理,请他帮助解决。经理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一张转账支票交给了刘某。85日,刘某将支票送到学校,学校为他出具了一张用途为“购资料款”2万元的收据。之后,刘某将收据交给了那位经理,经理在收据上签字后交给财务,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条规,受到处分是理所当然的。

二、原因分析

1 是非不清

刘某不注意学习,特别是在党纪是非问题上认识不清,至今他仍然一口咬定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但又不能自圆其说。

其一,刘某说,我是向那位经理个人借款,不是公款,至于那位经理到哪里去弄钱那是他的事,我不管。可见刘某没搞清楚这一点:非法占有错误侵占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不论所侵占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其行为都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其二,如果是借款,学校开的收据理应由刘某保存。无论多长时间,与企业或企业经理的关系都属于借贷关系。但刘某却在几天之后就将收据交给了企业经理,在“产品销售费用”中报销了。这是本案的关键。报销了,借贷关系便不复存在。刘某说,我把收据交给那位经理,只是让他看看,入账报销是他的事,我不负责。这番话不免让人觉得强词夺理。在当今“不给好处不办事”的不正之风影响下,有几个企业不愿意有机会为“主任大人”效劳呢?企业的这一点苦衷,人人都能理解。

其三,去年92日,区纪委办案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找刘某谈话后,刘某说,如果此事做得不妥,我可以把2万元退出来。办案人员明确指出:要退你就把钱退到区纪委。办案人员在这里实际上是给他指出一条主动退赃,以求从轻或减轻处分之路。而刘某自作聪明,于当天晚上就把2万元直接交给了那位企业经理,还将原收据从账里撤出,就像没发生这件事一样。结果,此举不但不能成为考虑从轻处理的因素,倒有妨碍查处之嫌。

刘某的同事反映,他平时不讲学习,忽视思想上的提高。他借口工作忙,很少抽时间参加机关学习,即使参加了,也是讲话教育别人。讲话中不是让大家如何增强党性,而是如何同他个人保持一致。机关订报纸,工作人员请示他,他说,订那么多干什么用?哪有功夫看!由此看来,刘某对不少应该清楚的是非问题没搞清,也就不奇怪了。

2、仗权谋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刘某就是这样一个滥用权力,而且要把权力用尽的人。

用车。单位的同志说:“车是刘某的腿。”公车成了刘某的私车。节假日司机很少休息,多为刘某跑私事。女儿放假期间住在姥姥家。虽然远在河北省某县,刘某为了给女儿减肥,给她送几块豆腐,也要派司机跑一趟。

住房。单位决定用有关专款为机关干部购买几套住房。刘某也是要房人,按规定不能参加本单位分房小组,但是他却坚持自任分房小组组长。到售房单位购买住房都是他自己一人操作。一共买几套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多少钱,其他领导干部都不清楚。购房的干部只知道交多少钱,其他一概不用问。在为机关干部谋福利的过程中,刘某为把自己的住房解决得更理想一点,花费了不少心思和精力。

吃请。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单位送来的请柬很多,刘某像赶场一样应邀出席。有时一个晚上去两三处。有的会议召开不得不根据他的安排做调整。有的同志直言不讳地对他说:“饭能不能少吃一点?!”

借款。刘某为了买房、生活所需,出国时多带几个零花钱等等,先后向某些企业负责人和本单位借款10余万元。刘某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工资,每月1000多元,借这么多钱什么时候能还清?被借款的企业负责人和机关干部说,借给他的款就没指望他还。办案人员也问过刘某:借这么多钱你什么时候能还清?他说,这一点当时没考虑。

3、独断专行

刘某19944月任副主任,19963月开始主持全面工作,19973月任主任,11月当选为党委书记。他党政大权独揽,排斥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

单位财务开支混乱,干部有意见。他听说后大发雷霆:有人还打听钱的事,管得着吗?就是主任一支笔审批,别人少管闲事!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财务人员提出一个财务审批权限的初步意见。刘某大笔一挥,把主任审批权从2000元改成2万元。单位一年的办公经费15万元,一次性开支项目在 2万元以上的能有几笔呢?所以大部分开支仍然是主任一人审批。据调查,刘某当主任以来,用于就餐、购买食品的费用约占单位经费总额的四分之一。

19986月中旬,领导班子召开了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同志草拟了一份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刘某害怕上级部门了解到真实情况,他审阅上报的稿子时将生活会上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如《重大问题科学决策制度》迟迟不能出台、购房和分房透明度不高、《住房分配制度》未完全执行等,或完全删掉,或作修改。避重就轻、躲避组织监督。

有人向上级机关写信反映刘某的问题,他不认真检查自己,却利用职权追查告状人。扬言:我,国也出了,房子也有了,我党政一人兼,什么也不怕。我也黑着呢!你们端的是我刘某的饭碗,谁不听我的,我就让谁滚蛋!明目张胆拒绝群众监督。

点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刘某的违纪行为幸好得到了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抵制,及时挽救了他。就像有的干部所指出的那样:“刘某现在被查处是救了他一把,否则,再过几年,后果不堪设想。”从刘某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而是爱护、保护和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对个人来说,自觉接受监督,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不败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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