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女,现年54岁,1971年9月入党,1991年博士后出站,某大学机械工程系副教授。
主要案情
1991年7月,学校技术开发公司委托周某所在的机械工程系开发大理石超薄板对剖工艺及实验设备,并投资13万元作为研制费。该系指派由李、周等四人组成课题组进行研制。1992年5月,校技术开发公司利用该技术成果与广西签订了合作试生产的协议书。并向机械工程系提出,在前一段合作的基础上为广西建厂提供技术服务,该系表示同意。
就在校技术开发公司投资,课题组成员共同研制取得一定成果,并与广西桂林联合办厂进行试生产期间,周某却和其爱人阎某与济南市郊一村办企业负责人谈判大理石对剖技术转让问题,并于1992年6月,擅自以个人名义与村办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8万元。按照合同规定,周某私自向对方提供了大理石对剖技术的图纸和技术参数,对方分四次付给周某转让费6万元。周某每次收款均写了收据,所收转让费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案发时项目尚未投产,还有2万元未兑现。
案发前,周某从未向学校技术开发公司和课题组谈及此事,为隐瞒事实真相,周某与村办企业签订的《合同书》中特意写到:“乙方(指村办企业)不得转让甲方(指周某)提供的所有技术,并为甲方身份保密,不外传甲方单位姓名,住址等一切能说明甲方身份的信息。”
周某身为学校教师和大理石对剖技术课题组成员,擅自转让属于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并全部占有转让费,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严重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对于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擅自转让该技术成果,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应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周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阎某行政警告处分,转让费6万元全部上交学校。
二、违纪原因
周某是具有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在改革开放愈加深入的今天,为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为营造较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被金钱和物质利益所诱惑,也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做法是错误的,又不肯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企图用《合同书》中要求对方为自己保密的有关条款来保护自己,结果造成错上加错。正如周某在交待材料中写到的“我的内心十分矛盾,总觉得这是一件不那么恰当的事,思虑再三,鉴于当时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最终我还是答应了这件事,回想起来,这是十分不应该的。”从周某的话语中不难看出,她对问题的性质是很清楚的,但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成为金钱的俘虏,这就是残酷的现实。一个共产党员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模糊了自己的人生目标,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陷入不能自拔的泥坑。
外部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不长,对其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做的还不够,社会上包括部分教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在一些教师思想上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谁争取来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就由谁来支配,混淆了公款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有的认为谁参与了科学研究,谁就有科研成果的支配权。混淆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界限。三是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漏洞,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四是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某些脑体倒挂,分配不公,经济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屡屡出现,使一些知识分子的心理产生某些不平衡,加之一些消极腐败的滋生蔓延,致使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谋取私利。这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此案在高校中具有典型意义。当事人是学历层次高,具有20多年党龄的高级知识分子,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和知识分子政策等问题。为此,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并走访了国家科委政策法律事务室、国家监察部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等单位,进行咨询。最后明确:科技人员擅自转让单位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个人获取经济利益,这是侵犯了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但考虑到行为人是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在职务技术成果中,进行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可以从依法转让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取得一定的报酬。需要注意贯彻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因此,本案按民事、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是妥当的。
处理周某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又要贯彻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注意到在职务技术成果中,教师和科研人员所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中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和心血,视其侵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处理。只有这样,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才能真正成为保障和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的有利武器。
点评:
从周某案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知识分子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尤其是共产党员决不能为一己之利,侵害国家和学校的权益,不然的话,就难免会受到法律和纪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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