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男,1938年生,群众,高级工程师,退休前任我校某教研室主任,某项目总工程师。2001年5月因贪污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一、案情简介
1996年8月31日,郑某受学校委托,代表我校与M厂签定了一份订购型号设备的《军品加工订购合同》,合计金额为80万元。后郑利用职务之便,又瞒着学校私下要求该厂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返回10万元,亲自起草并以本人名义与该厂总工程师签定了一份《技术咨询协议》。根据这份协议,郑在1996年10月19日至1998年1月18日先后分4次以白条签名的形式从M厂通过有关人员支取现金4.8万元。
郑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上半年,还提出要M厂将我校多次订购设备零部件中多支付的货款和向该厂提供的有关零部件折款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返回3万元。与厂方谈妥后,就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此款于1998年8月24日汇至我校,郑于同年10月21日按课题费提取现金4410元。
1998年6月,郑某退休。上述款项共计5.24万元,一直被郑占为己有,到1999年底案发后才被追缴上交学校。
原因分析
郑某犯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是放松学习,心理失衡,这是郑某犯错误的内因。郑某是一个有技术专长,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在任职期间,为型号生产和教研室的管理做出过一定的成绩。但是他长期埋头业务,很少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在临退休前几年,心理失衡,趁机捞一把的思想占了上风,结果导致了遵纪守法上的失衡,不仅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多元公款占为己有,而且还在退休前不久,将曾代表学校与M厂签订的金额为65万元的订购设备合同款,采用偷梁换柱的办法,把其中50万元分别在私下签订所谓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后返回作为其虚假课题的费用,幸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郑为钱奔波,思想防线崩溃,最后没有保住晚节,教训非常深刻。
二是合同管理存在漏洞,型号经费使用监督不到位是郑某犯错误的重要外因。纪监办在调查郑某贪污问题的过程中,先后到成都、西安、兰州、南京等地了解郑某使用型号经费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均发现所有合同都是郑某1人代表学校前去签订,而且郑某私下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内幕学校并不掌握。学校根据合同向对方拨款前,没有进行严格审核,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也缺少有效监督,客观上给郑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做手脚提供了方便。
另外,教研室现金管理缺乏制度规范,收支过程不透明,室领导一人说了算,也是郑某犯错误的原因之一。
点评:
郑某一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新的形势下,每一个人都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正确看待自己的得与失,防止心态失去平衡而误入歧途,尤其是将要离开岗位或职位的老同志,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可做出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为防患于未然,作为各级组织,一定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干部和教师的思想教育,以不断增强他们的廉政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免疫力;同时还要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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