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女,1967年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入党,大学文化,1994年任某大学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
案情简介
石某于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某院(校)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并负责结帐工作的职务便利,变造该院住院预收金退款书1081张,指使陈玉梅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属的身份持退款书,在该院住院处骗领预交金余款,共计人民币9,206,119.26元被石某非法占有。陈玉梅受石某指使,参与其中430张共计人民币3,847,930.36元的非法兑现活动,分得石某给予的人民币33万元。
石某1999年7月至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住院医疗预交金共计人民币377.6万元外存,被单位发现后,追回人民币200万元。尚有177.6万元石某拒不交代去向,将该款侵吞。
石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0,982,119.26元,其中陈玉梅参与兑付现金人民币3,847,930.36元;石某实得人民币10,652,119.26元,陈玉梅实得人民币33万元;案发后,追回石某违法所得15万元,追回陈玉梅违法所得人民币24.17万元;现有10,590,419.26元尚未追回。
2001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玉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肿瘤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石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剖析与思考
石某贪污公款作案次数之多,作案时间之长,涉案数额之巨,造成的损失之重,在全国医学院校所属医院及卫生系统都是罕见的。石某贪污公款,以身试法,咎由自取。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从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监督的角度剖析此案,思考如何防止或及时发现石某这样的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1、要对住院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肿瘤医院1958年建院以来至发案,住院处归医务处领导,住院处的财务不归医院财务处直接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医院财务处对住院处财务的及时监督,职责不清又使财务处对住院处财务未进行过认真的检查。住院处财务相对独立,各种病人费用明细帐、原始票据和预交金帐目自行保管,医院财务处只掌握住院处病人预交金额汇总数字,而不掌握明细帐。多年以来,医院财务处仅核对住院处上报的报表,对报表的真实性不予审查,因而不能及时发现石某的犯罪行为。
院处财务的退款员与结帐员要相互制约
肿瘤医院住院处结帐员的工作缺乏监督,退款员对从结帐员传来的“退款书”不做审查,仅按“退款书”的金额进行退款,退款员与结帐员没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致使石某在结帐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退款书”上千次通过退款途径获得巨额公款。
计算机管理也要防止个人权力过大,监督失控
肿瘤医院1998年正式使用计算机管理收费以来,身为住院处主任的石某掌握着住院处全部应用软件的最高使用权限。她可以随意调用“住出院登记软件(程序)”,可以在自己使用的电脑随时调出已出院病人的帐目,对病人姓名等改动后制作打印假“住院费用结帐单”,然后再恢复原样,在电脑中不留下痕迹。在手工记帐时她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造假单据,通过退款途径侵吞公款。过渡到电算化以后,用计算机管理也没及时对石某这种“特权人物”进行必要的监控,她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屡屡得手,可以不被及时发现。因此,需要研究如何利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对石某这种人进行监督。
4、用人不能失察
石某1994年任住院处主任后,她以“精通财务和会来事儿”的印象,被认为是工作不错的人。但从她的犯罪行为中可以看出,组织上对她缺乏有效的考核,而且未掌握对她的真实评价。据报道,她有多处住宅,她送儿子到国外留学,她一掷千金,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石某这“根据常规推理和逻辑思维”是最笨的方法和作案手段,竟然没有人及时察觉,也没有人产生过怀疑。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不断发展甚至是跨越式发展时,一定不要放松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要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抓源头,抓制度落实,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防止工作人员出现犯罪和违纪行为。
点评:
由石某案件引发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各级领导一定要重视并做好对管钱、管物、管人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派、考核、教育、监督工作。敢于严格要求,防患于未然,做到不懈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