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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茅某、张某贪污案的反思

更新时间 2005-05-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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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原财务处处长茅某、摄影室技工张某自1994年合伙在通县大杜社乡小杜社村承包经营“金良”养殖厂,茅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将医院三产管理处账户内公款56万余元挪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后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目等手段,将该款侵吞。茅本人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医院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中,采取将银行加息不记账的手段,先后将医院“劳服”账户上的35笔银行存款转入某某信用社并私自提取利息19万余元据为己有。茅某、张某共同贪污及茅某个人贪污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后追回44万余元),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31万余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茅、张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几点反思

茅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茅某还担任医院重要领导部门的领导,未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利用职权侵吞公款,损公肥私,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作为一名干部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茅某、张某贪污公款绝非偶然,根本原因是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茅某作为医院的中层干部,却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即使参加也是人在心不在,很少发言。他们满足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业务上不求高标准,甚至敷衍塞责,长期以来工作一直是在低水平上开展,法制观念也十分淡薄。作为专职财务处长(正科级),她当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严重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当宣武检察院侦查完毕按照受理权限将案子移交给市检察院后,她竟说:“怎么,就我这点事儿,还交给市检察院?”平时,茅追求吃穿打扮,不高的工资已满足不了她的虚荣心,这时一贯“拈花惹草”的张某乘虚而入,利用其拍照的特长到处带她拍照摄影,吃喝游玩,二人一拍即合,关系发展极不正常,直至发生共同贪污巨款的严重问题。

一个经济往来频繁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财经制度建设,并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增强干部素质,减少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但有了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等于是一纸空文。宣武医院出现茅某、张某这样令人触目惊心的经济案件,说明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上是存在较大漏洞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为的是对财务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避免出现问题。但长期以来茅某一人掌管着医院内“三产”、“劳服”等几个账户,既管钱又管账,别人根本插不进手。她从19942月至199512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转走或提取资金多达76万余元,竟无一人知道。这一深刻教训告诫我们,管理上的漏洞必然导致问题的发生,所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之切落实到实处。

(三)茅某、张某贪污公款的重大问题,医院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我们在反思茅某、张某所犯错误教训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医院领导所负有的责任。首先在用人上考核不力,用人不当。茅某虽然长期在财务处工作,但她既不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又不经常参加各种学习,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很一般。据说茅“人缘不错”,会“来事”,听话,这样的人居然当上了财务处长,掌管一个拥有2000多名职工的医院的财政大权。茅当上财务处长的当年(1994年),即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其次对干部和重要部门疏于监督管理。作为医院的领导,平时应该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茅某身为财务处长,手中掌握一定的实权,这样一个重要岗位,并未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她一人掌管几个账户,任意挪用和存取账户内的款项,医院却未采取任何制约措施,没有认真检查,客观上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茅某曾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地说:“如果当初不让我管这几笔钱,也不会出这种事。”这当然不能作为她犯罪的借口和理由,但至少说明主管财经的领导在管理上有疏忽和漏洞。这一教训是及其深刻的。

点评:

茅某、张某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他们咎由自取,但客观上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完善,有了制度得不到切实落实,也是值得吸取的教训。假如当初不让茅某既管钱又管账,而是按财务制度办事,茅、张二人的贪污行为将难以得逞。所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有效预防各类经济犯罪发生的重要治本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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