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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这两者之间,不仅仅是换了个名称而已,世贸组织是对关贸总协定的“扬弃”,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而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被更新,且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经过修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成为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世界贸易组织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的区别表现在:
(1)世贸组织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性的
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国际组织。
(2)从管辖范围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关贸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占国际贸易绝大多数的40年代末,加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因此,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原关贸总协定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具权威性,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世贸组织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视为通过。而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世贸组织还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4)世贸组织拥有“成员”,关贸总协定拥有“缔约方”。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世贸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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