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入学与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按我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
二、新生报到后,按照招生规定体检。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三、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六、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到研究生部注册。
八、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研究生部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论文撰写和实习期间的研究生,这一规定没有例外。
九、自筹经费及在职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交纳本年度学费,并持交费收据在研究生部注册。不按时交学费者不能注册。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六周)者;
2.因病经校医院会同合同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方可休学。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中原享受生活补贴的,在休学期间不再享受;
2.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医药费,按卫生局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
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
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学学分不足该学期所修学分的1/2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及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经过培养单位考核认为该生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出国探亲逾期不归者。
二、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三、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北京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选课管理规定
(2002年9月修订)
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部制定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参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本人的学业计划,认真选修有关课程。下一学期课程选修从每学期期中开始。
二、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补退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课,须经研究生部批准,但最多只能退两门课程,并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三、如所选课程因故未能开设,学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改选课程须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允许学生私自改选课程,对改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再更改。
四、选修同一课程的人数不得少于6人,否则不能开课。
五、学生可以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但所取得学分不得替代本专业教学计划学分;选修计划外课程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研究生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费。
六、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私自放弃所选课程,均按零分计,并须随下一届重修。
七、本规定如与《研究生手册》中原有关条款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研究生免修课的规定
一、每个学生的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全部应修学分的10%。
二、学位课、必修课不得免修。
三、所免修的课程内容的涵盖及知识深度必须与原课程基本相符,并且成绩达到85分(B+)以上。
四、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免修事宜,经导师及研究生部领导批准后,须参加免修测试,成绩合格方可免修。免修测试由各专业安排,原则上由该门课程的非任课教师命题。
五、免修测试的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正式成绩。
关于重修的规定
一、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病、事等原因未能正常参加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但同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因作弊原因而需重修的学生,只有一次重修机会。但作弊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晚发一年。
三、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期中以后到研究生部填写重修申请表并到校财务处交纳重修费。
四、凭重修交费收据到研究生部登记,核准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通知任课教师。重修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重修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二、研究生的学位课和必修课的成绩考核须包括平时测验、作业、课堂讨论及期末考试。非外语专业的期末成绩占80%,其它成绩占20%;外语专业的期末成绩占60%,其它成绩占40%。
三、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与有关院系的教学管理人员商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任课教师须做好考场记录(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各科考试成绩单及考场记录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交研究生部,不得随意拖延或更改。教师拖延上交,属教学事故。因特殊情况教师需更改或补登学生考试成绩时,必须写出情况说明,并附原试卷。主考教师签字,经学系主任及院(系)领导批准后,交由研究生部备案。
四、学生成绩单一律使用研究生部统一发放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各科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均不保留小数,并且必须有任课教师及有关领导的签字。
五、学位课成绩70分为及格,其它课程60分为及格。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须随下一届重修。
六、未获批准,学生一学期内由于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一门课程的授课时间少于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该门课程不得进行考试。
七、学生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
八、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计。
九、期末(开卷)考试,学生必须按教师规定时间交卷,否则按自动弃考处理。
十、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全部成绩平均分必须达到B或B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得低于C-。
十一、成绩折算标准
100--92 A
89--91 A-
85--88 B+
81--84 B
77--80 B-
73--76 C+
70--72 C
60--69 C-
关于考勤与纪律的规定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学校及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二、临近节假日期间,各班级不得私自调课或私自停课、集体出游。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和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缴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须经导师及研究生部领导批准。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
四、考勤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采取由班长登记考勤和任课教师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法。凡无故缺勤者,均按旷课论。
五、学生旷课,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课堂规则
一、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肃静、整洁。
二、学生在上课预备铃响后,应及时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迟到五分钟以内的,经教师允许方可进入教室,超过五分钟者,不准进入教室。
三、学生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不得做与当堂课无关的事,不得使用手机和寻呼机。
四、上课时不准吃东西、吸烟,不得随意出入、会客。学生课堂提问时,要举手示意,经教师允许后方可提问。
五、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教室听课。
六、为保证正常课堂教学秩序,非跨专业选课的本校研究生不得随意进入教室听课。
七、如教师无故迟到或未能到课堂授课,学生可向研究生部反映。
八、教师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到五分钟以上,算一次教学事故,教师将受通报批评;如未能到课堂授课或私自调、停课,属严重教学事故,将报人事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