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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遴选原则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使博士生指导教师真正成为一个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一、遴选原则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根据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设置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再根据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指导培养博士生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指导教师。
二、遴选条件
1.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教师和外单位在本校的兼职教师,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申请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身体健康状况能承担实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4.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硕士生或本科生课程,一般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有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工作的能力;
5.近年来科研成绩突出,出版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编著、论文和教材(以学术刊物的级别、在国内或国际上认可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情况、本学科领域内公认的学术价值与水平以及出版物的数量来衡量);
6.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7.具有较好的专业外语应用能力;
8.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并且具有相应的科研经费。
三、遴选程序、报送
1.由符合遴选条件的教师本人向所在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表》,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拟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其中至少要听取两名有培养博士生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最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为通过。
3.学校将《计划表》录入相应的计算机软盘,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报工作于每年10月开始。
四、对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的规定
对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招收培养博士生,在遴选时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方面进行审核。
五、对聘请校外人员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聘请的人员必须是在同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知名专家、学者,并确有精力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关于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一、遴选条件
1.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和外单位在本校的兼职教师;
2.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能开设一门以上的硕士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3.有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在相应的学科、专业内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成果。近年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对国家经济建设、决策做出贡献的内部研究报告,或有公开出版的著作,或主编过全国通用性教材,并且目前正在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工作;
4.外语水平能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5.年龄有六十岁以下,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按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指导。
二、遴选程序
1.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院(系)中提出申请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教师,按上述要求进行审议。符合上述几点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遴选:
(1)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期间正在国外的;
(2)离退休前不能指导本届硕士生到其毕业的。
2.第一次申请指导硕士生的教师须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为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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