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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主要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包括学校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部主任,以及各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博士课程考试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研究生部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专业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办理所属学科或有关综合学科的学位工作。
分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从学术水平较高的院(系)学术委员中推荐。
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分委员会的召开须有全体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3.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状况和学术水平,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规定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5.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同行评议人名单,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6.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其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申请学科授权学科、专业及其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7.提出撤销违反规定和授予学位的建议;
8.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导师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2.导师应发挥教书育人的主导作用,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其思想和学习的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祖国建设和科学事业而献身的精神,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研究课题,指导、督促学生在学习期间至少完成一篇专业论文的写作或课题研究报告,并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4.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位论文撰写计划,把好选题关,并定期检查论文进度及写作情况,以便使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
5.认真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提出能否进行答辩的意见。
6.导师因故出差出国,必须落实其离开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并履行学校的有关审批手续。
二、有关规定
未履行导师职责者,院(系)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到提出终止其指导研究生的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
关于论文写作及答辩期间
导师因故申请转交指导工作的规定
在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及答辩期间,指导教师因出国或长期离校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提出转交指导工作的申请并办理如下手续:
1.指导教师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在转交指导工作对被指导学生的论文写作和答辩不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有关院(系)主管领导批示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2.指导教师没有提出转交工作的申请,对被指导学生的写作和答辩造成不利影响,致使学生不能按时毕业和获得学位,学校将视情况对指导教师做出如下处理:取消其导师资格;三年内不得指导研究生。
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鼓励学生在学习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从而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文内容:与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质量要求:在学习期间,博士生要求发表至少1篇4000字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硕士生要求发表至少1篇4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外语专业研究生由交流学院提出具体要求。
三、发表刊物要求:有国家正式出版、发行刊号的专业学术报刊杂志。
四、发表时间要求:自入学开始至办理论文答辩前。
五、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不能办理答辩手续。
六、办理答辩手续时,须出示发表论文的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七、研究生除完成以上规定的论文外,凡有公开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或有在校内外获奖的论文,应到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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