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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活动小组,前身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社团,二者名称不同,但其性质相同。系为与学校社团进行区分。本条例生效之后,之前的研究生社团均自动成为研究生活动小组。
第二条 研究生活动小组是我校研究生参加的群众集体组织,为学校和研究生服务的学生团体。它受研究生部领导,研究生部委托研究生会负责各活动小组的管理、协调,由办公室负责 备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记录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活动小组是我校研究生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宗旨是丰富我校研究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发现和发展研究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研究生特长,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凝聚力意识和集体协作精神。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活动小组是依照本章程在研究生部指导和研究生会领导下设立的学生团体,各个活动小组的公有财产所有权属研究生会所有。
第五条 研究生会受研究生部委托对研究生各活动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实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六条 依照本章程设立的学生团体必须在活动小组名称前标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字样。
第七条 设立活动小组必须依照本章程另行制定各活动小组章程,各活动小组章程对活动小组、发起人、主要负责人、活动小组成员具有约束力。
活动小组的活动范围由活动小组章程规定,并依照章程登记。活动小组活动范围中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自我管理规定中限制的项目或与其他活动小组和研究生会相关规定冲突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精神经研究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八条 活动小组从事日常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学校校规、研究生部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学校、研究生部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活动小组的合法权益受本章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研究生活动小组的设立、成立与解散,必须向研究生会申请,经审批、注册、核准后,方可开展或终止活动。
二 活动小组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活动小组的设立
第十条 发起设立学生活动小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规定人数;
(二) 活动小组活动具备一定的经费来源和物质保证;
(三) 发起人、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共同制定、修改活动小组章程;
(四) 有活动小组名称,建立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学生活动小组应由 3 人以上 20 人以下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学生活动小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活动小组的发起人
(二) 活动小组的名称和主要活动场所;
(三) 活动小组的活动范围;
(四) 活动小组的经费来源和日常财务管理;
(五) 活动小组的固定代表人;
(六) 活动小组负责人与成员的姓名;
(七) 活动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 活动小组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 活动小组的解散事由;
(十) 活动小组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活动小组的设立程序
(一) 主要发起人向研究生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包括第十二条所述的活动小组登记材料;
(二) 经研究生会全面审查批准后可正式成立;
(三) 活动小组发起人到研究生会办公室注册登记时,需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另一份各活动小组自己留底,同时,电子版申请材料也交由办公室备案;
(四) 在研究生会公告该活动小组正式设立成功之后,该活动小组才能正式招募会员、开展活动;
(五) 办公室根据该活动小组的活动性质,将其划归相应的研究生会职能部门主管。
未经上述设立程序私自成立的协会或俱乐部等, 研究生会将不予承认其研究生活动小组的性质。
第二节 活动小组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学生活动小组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活动小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活动小组的最高执行机构,全活动小组成员大会是活动小组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可根据各活动小组实际情况增减人数。
第十五条 活动小组负责人换届应由活动小组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召集,举行换届民主选举大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形式按照各活动小组章程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各活动小组换届选举时间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但在换届选举前必须张贴换届公告,公示时间为 15 日,换届选举完成后新一届活动小组领导班子必须在 15 日之内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张贴公示公告,换届选举的前后共 30 日内,活动小组事务暂由原活动小组负责人管理。
第十七条 活动小组负责人必须品学兼优,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活动小组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休学或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历史档案曾有过不良记录者;
(四) 管理混乱,以权谋私和挪用公款者;
(五) 其他不适合担任活动小组负责人者。
如有出现上述情况而继续担任负责人者, 可在研究生会的监督下自行解散或协助解散。
第十八条 活动小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形式由各活动小组自行决定,活动小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须报交办公室备案。
三 活动小组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活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每学期举行的固定活动次数不得少于 4 次。
第二十条 各活动小组举办的大型活动或讲座须向研究生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研究生会将视情况予以各方支持;活动结束后,活动小组负责人须向其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活动小组活动经费实行自筹与研究生会贴补相结合的原则。各活动小组可适当收取会费,收费标准须以书面方式报经研究生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因其他事由发生费用需要报销的,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活动小组解散时,其财产归由研究生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初活动小组必须向其主管部门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学期结束递交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活动小组进行对外校际交流活动,需将活动的内容、形式以书面方式报送其主管部门;交流活动结束后,在 3 日内将活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将对各活动小组进行不定时的监察,设立渠道接受各方面的反馈,并对监察结果进行公布。
四 活动小组的解散
第二十六条 活动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活动小组无法按照活动小组章程开展正常活动的,连续 2 个月因故不开展活动的,一学期内开展活动少于 4 次的,研究生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讨论可以宣布该活动小组的解散;
(二) 活动小组全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如发现活动小组从事违背登记宗旨的有关活动或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研究生会有权撤消有关负责人的职务,对于情况严重者研究生会可责令暂停一切活动小组活动,责令整顿期满,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可宣布解散活动小组;
(四) 因活动小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 各活动小组章程中规定的活动小组解散事由发生时;
(六) 其他解散事项。
第二十七条 活动小组解散,应在正式解散前张贴解散公告,公示时间为 15 日;自公告贴出之后 5 日内,由活动小组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责成本活动小组成员成立解散紧急小组,对本活动小组以往活动档案、总结材料、设施以及财务进行彻底调查,并写出书面备忘录,交与研究生会办公室妥善保管;紧急小组工作时间为 10 日, 10 日后递交书面备忘录,经研究生会讨论审查通过,委托办公室宣布该活动小组解散。
第二十八条 解散紧急小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章程履行解散调查义务;紧急小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占用公有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活动小组在解散紧急小组工作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其他活动,但其独立团体地位依然成立。
五 活动小组的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 每一学年度,研究生会办公室将根据该学年各活动小组的表现,试评出 30% 的优秀活动小组进行公示并接受各种反馈,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该年度优秀活动小组,予以适当奖励。评选的条件如下:
(一) 办公室活动小组例会的出勤情况;
(二) 财务状况:财务是否清晰,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三) 举办活动的情况:举办活动的次数、规模、影响力等;
(四) 开展的活动或者活动小组管理是否具有创新性;
(五) 日常活动小组事务和活动的书面材料上交是否及时和详备。
第三十一条 获得优秀活动小组称号的活动小组负责人将获得 2 分的加分奖励,并由负责人推荐 5 名 优秀活动小组成员 给予 0.5 — 1 分的加分奖励。其他未被评为优秀活动小组的负责人获得 1 分的加分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优秀活动小组可获得研究生部相应的奖金奖励,表现突出的活动小组成员可被提名“文艺特优奖”、“特殊贡献奖”,并获得相应的奖金鼓励。
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会办公室所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办公室
200 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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