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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就业问题反馈及毕业派遣及落户相关政策说明
2010-05-17    pqr       点击: 4486

一、未就业同学求职问题

近期,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和研究生会就业信息网上仍在陆续发布就业信息,对于研会就业信息网发布者署名为“pqr”的,为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给研工办的就业信息,这些信息的针对性比较强,未就业的同学们一定要及时查看。

此外,就业市场鱼龙混杂,对渠道多样的就业信息,应始终保持理性对待、慎重鉴别、多方核实的态度,提高警惕,谨防传销、皮包公司等不正规的招聘信息,切忌因求职心切不顾后果的求职行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

另外,特别要提醒毕业生,北京市公安局已明确认定购买北京市户口的行为为违法行为,一旦查获,当事学生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二、有关留京进沪政策

1、留京的审批渠道。

1)国家人事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通过人事部申请户口指标,一般从寒假后开始办理接收函(一张三联的绿卡)。

2)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市属单位通过人事局申请户口,审批过程较长,对专业控制严格,在审核个人材料符合要求后才下发接收函(一份著有北京市人事局的红头文件)。

2、留京时间

毕业生的留京资格保留到毕业当年的年底,跨年度即为往届毕业生,丧失留京资格,无法再进行京内派遣。

3、特殊留京情况及办理程序

京人发[2000]6号文件中规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落户北京的特殊情况:(1)支边知青子女;(2)父母调入北京工作;(3)配偶为北京户口。

符合以上情况的应届毕业生可到北京市人事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和申请手续及流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即可,无需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能否办理成功完全依据本人条件是否能通过北京市人事局审核。

4、落户上海的问题

上海对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沪,实行打分制,近几年的落户分数不断提高,有意愿上海就业的同学,可以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三、有关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奖励办法

对于到西部地区或北京农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国家和学校都有一定的奖励措施。对于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7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获得派遣,且就业城市为西部非省会城市,才能获得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应城市所在地而异,具体情况详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外经贸学党发[2010]1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外经贸学党发[2008]08号)。

对于到西部地区或北京农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国家和学校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

四、有关干部身份认定问题

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后,并经过实习转正后方可由学生身份转为干部身份,未签署三方协议则不能进行派遣。毕业生也可通过和生源地人才中心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完成身份的转换。在职报考公务员必须为干部身份,以档案中的报到证为准。

五、有关户口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派遣问题

2007年起,未将户口转入学校的(北京生源除外)毕业生,也可以在京内就业,北京市户籍管理部门接收落户。学校可以进行派遣,但具体的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只能由本人与户籍所在地和接收单位解决。

未将档案转入学校的毕业生,视为在职学生,学校无法派遣。

六、有关落户问题

毕业生离校之后,将派遣证、户口迁移卡、档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单位后,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落户工作。

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得单方面辞职。否则,单位可不办理落户手续,将学生户档退回学校,学校只能将其派遣回生源地,具体办理方法须向校就业指导中心咨询。

若因为单位原因撤销已签署的三方协议,如破产、解散等无法接收毕业生,学校可进行改派,将其派遣到京外单位。

部分省市为吸引人才,提供“先落户后就业”的优惠政策,如深圳等。毕业生可以选择落户到这些省市。

毕业生离校之后未经派遣转换身份的,档案不能自由流动。未与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的单位,无权要求调动档案。

七、接收函、三方协议与派遣证之间的关系

有北京市户口指标的用人单位,能够接收应届毕业生并能为其落户,可与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相关进京接收手续,以人事部或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函为准。毕业生将签署完毕的三方协议和返回就业指导中心,由中心统一办理报到证(也称派遣证),未拿到接收函的毕业生无法派遣。

无北京市户口指标的用人单位,不能为应届毕业生落户,无法与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的劳动合同。

八、未签署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的注意事项

请未签署三方协议的同学,仔细甄别个人情况,按照后续通知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

对于在北京落实工作的毕业生,因暂时无法落户的可以申请户档留校,具体办理时间和相关政策等待就业指导中心的通知。

未签署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都应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如已与用人单位签署用人意向的,可以提供录用意向书、合同书等双方协议的复印件,若未签署双方协议,可请用人单位提供一份拟录用证明或者实习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也可以作为对毕业生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

 

附件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 sunnypi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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